建筑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开票的要求比较复杂,需要选择正确的编码、还要注明对应的项目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正确选择对应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305”打头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编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建筑服务预收款”对应编码以“612”打头。详见下表:
二、发票开具要求
(一)发票开具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建筑服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涉及第三方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市、区) 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不合规发票的换开要求
(一)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有3个步骤:
(二)建筑企业如何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了3次,时间和税率分别为:
2016年5月1日,税率为11%;
2018年5月1日,税率为10%;
2019年4月1日,税率为9%,
如果企业想要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需要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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