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招标,对竞标单位收取了图纸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一:公司对外招标,对竞标单位收取了图纸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该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问题三:根据现行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开具外管证,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这种情况还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问题四:企业销售专利给其他企业,以外币结算销售额是否需要换算为人民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以外币结算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