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明确:2023年底前,400万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
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提出,
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也就是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文件精神,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2023年底前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近期,又有多个省市发布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8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1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沪财采〔2020〕25 号 ▲截至2023年3月31省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并下载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江苏 400万元 浙江 400万元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山东 400万元 福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300万元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湖南 200万元 北京 400万元 安徽 400万元 江西 200万元 重庆 200万元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上海 400万元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200万元 广西 300万元 河北 200万元 山西 400万元 贵州 200万元 天津 400万元 辽宁 200万元 新疆 200万元 甘肃 200万元 吉林 200万元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内蒙古 400万元 宁夏 200万元 青海 400万元 海南 400万元 西藏 400万元